1 范圍
本 標 準 規(guī)定了
變形鋁及
鋁合金圓
鑄錠的要求、質量控制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等內容。
本 標 準 適用于
擠壓、鍛造及其他加工方法使用的變形鋁及鋁
合金圓鑄錠毛坯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 列 文 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 /T 3 190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
GB /T 3 199 鋁及鋁合金加工產品包裝、標志、運輸、貯存
GB /T 3 246(所有部分) 變形鋁及
鋁合金制品組織檢驗方法
GB /T 6 987(所有部分) 鋁及鋁合金化學分析方法
GB /T 1 7432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分析取樣方法
YS /T 4 89-2005 細晶
鋁錠
YS /T 4 91-2005 變形鋁及鋁合金用
熔劑
YS /T 4 92-2005 鋁及鋁合金成分
添加劑
YS /T 6 00-2005 鋁及鋁合金液態(tài)測氫試驗方法
YS /T 6 01-2005 鋁合金熔體凈化用
泡沫陶瓷過濾板
3 要求
3.1 牌號、狀態(tài)、規(guī)格
鑄 錠 的 牌號、狀態(tài)及規(guī)格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3.2 化學成分
鑄 錠 的 化學成分應符合GB/丁319。的規(guī)定。
3.3 尺寸允許偏差
鑄 錠 的 尺寸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
4 低倍組織
鑄 錠的低倍組織應符合表3的規(guī)定
3.5 顯微組織
均 勻 化 狀態(tài)鑄錠的顯微組織不允許有過燒
3.6 外觀質t
3.6,1 鑄錠表面不允許有拉裂、
氣泡及
腐蝕斑點
3.6.2 直徑小于30 mm鑄錠,表面允許存在深度不大于1.smm的拉痕、成層(冷隔)、
縮孔等缺陷,直徑30mm一5Omm鑄錠,表面允許存在深度不大于2.omm的拉痕、成層(冷隔)、縮孔等缺陷
3.63 允許有經過鏟鑿
修整過且不大于Zmm的機械碰傷,但機械碰傷應不多于四處。
3.6.4 鑄錠表面不允許有高出基面1.smm的
金屬瘤。
3.6.5 鑄錠表面應清潔、無油污。
3.6.6 鑄錠端面不允許有飛邊及毛刺。
4 質t控制
鑄錠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要求參見附錄A(資料性附錄)。
5 試驗方法
5.1 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
鑄 錠 化 學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應按G/BT6987進行。
5一2 尺寸測且方法
用 相 應
精度的量具進行測量
5.3 低倍組織檢驗方法
鑄 錠低 倍組織試驗方法應按G/BT3246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5.4 顯微組織檢驗方法
均 勻化 鑄 錠的顯微組織試驗方法應按GB/T3246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5.5 外觀質f檢驗方法
一 般 以 目測檢驗外觀質量。必要時可采用
打磨法確定表面缺陷的深度。
6 檢驗規(guī)則
6. 1 檢查與驗收
6.1.1 鑄錠應由供方技術部
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(或訂貨合同)的規(guī)定,并填寫質量
證明書
6. 1.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(guī)定進行復驗。復驗結果與本標準及訂貨合同的規(guī)定不符時,應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解決。屬于表面質量及尺寸偏差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提出,屬于其他性能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。如需仲裁,供需雙方應在需方共同進行仲裁取樣
6.2 組批
鑄 錠 應 成批提交驗收,每批應由同一熔次、狀態(tài)、規(guī)格組成。
6.3 檢驗項目
每 批 鑄 錠均應進行化學成分、尺寸偏差、低倍組織和外觀質量的檢驗。均勻化狀態(tài)鑄錠還應檢驗顯
微組織
6.4 取樣
產 品 取 樣應符合表4規(guī)定。
6.5 檢驗結果的判定
6.5. 1 化學成分分析不合格時,判該批不合格
6.5.2 尺寸偏差不合格時,判單根不合格,可由供方逐根檢驗,合格交貨,不合格報廢。
6.5.3 低倍組織檢驗不合格時,允許供方重新取樣進行重復試驗。取樣方法是:對有低倍缺陷的鑄錠從其頭、尾兩端各切掉400 mm后,再切取低倍試片進行重復試驗,重復試驗結果合格,可全批交貨,如其中仍有試樣不合格,則全批報廢,或由供方逐根檢查,合格者交貨。
6.5.4 顯微組織不合格時,全批報廢
6.5.5 外觀質量不合格時,判單根不合格,但允許供方重新加工處理,合格者交貨,仍不合格者報廢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7.飛標志
7.1.1 每根鑄錠的端面打上牌號、熔次號、及檢印。
7. 1.2 每一捆鑄錠應設有兩處標簽,注明:
a) 供 方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的檢印;
b) 產 品名稱;
c) 牌 號;
d) 供 應狀態(tài);
e) 熔 次號。
7,2 包裝、運翰、貯存
鑄錠 為 裸 件包裝,也可由供需雙方共同商定,并在合同中注明。運輸及貯存按照GB/T3 199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7.3 質C E明書
每 批 鑄 錠應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質量證明書,注明:
a) 供 方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傳真;
b) 產 品名稱;
c) 牌 號;
d) 供 應狀態(tài);
e) 熔 次號;
f) 規(guī) 格;
9) 凈 重 和件數;
h) 各 項檢驗結果和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印記;
i) 本 標 準編號;
j) 出 廠 日期或包裝日期。
8 合同內容
訂 購 本 標準所列材料的合同內應包括下列內容:
a) 產 品名稱;
6) 牌 號;
c) 狀 態(tài);
d) 尺 寸規(guī)格;
e) 重 量;
f) 本 標 準編號;
R) 特 殊 要求